106号关于公布《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规定(2016)》通知
各博士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第五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精神,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制定或者提高了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经2016年6月第六届各学位分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汇编成的《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规(2016)》予以公布。本规定自2016级博士生开始实施,其它版本的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自2016级博士生起同时废止。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应将本通知及附件中的有关内容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博士生导师和每一位有关的博士研究生,并在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本通知附件见网址“研究生院—学位工作—管理规定—科学学位/专业学位”栏目。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大学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规定(2016)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