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R | 论坛】湛中乐: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对两例博士学位行政诉讼案的解读

2017年3月25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共同组织编纂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6)》发布会暨“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法治实施”专题论坛在京举行。、、、最高人民等机关以及学界众多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和媒体代表近百人出席了会议。在专题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发表了主旨演讲。以下是演讲实录

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对两例博士学位行政诉讼案的解读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主持人,谢谢会议的组织者邀请我来做一个简短的发言。几天以前红霞博士跟我讲说一定要写一个题目,我在想是不是偷个懒。因为我正好是年度十大事件之雷洋案的评议人。后来想还是别偷懒。因为“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个题目很大,我让她发来其他老师的题目以后我才开始酝酿,决定写一个自己有点特色的领域。因此我就确定了这样一个主题——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这里涉及到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是为什么写这个题目。我在大学里面,从学生到现在在北大35年了。我们身处大学,但我们对大学很多的事情并不知晓;我们身处大学,对大学内外发生的很多事情也并不了解那么多。但是我想现在讲治国理政的情况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包括如何依法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当然也包括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当代法治国家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20多年前曾经发生的一起案件,北大的一个学生因申请但未能取得学位而提起了诉讼。他说“我爱母校,但我更爱真理”。,就是北大毕业的博士两年以后又被北大撤销其学位,这两个跟北京大学和我们都有一定的关系度的案件,我想引起我们业内同学老师们的关注,所以我想从这两个案件引发出来。

一个就是1996年的刘燕文案。他认为自己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评审,但不理解为什么最终没有拿到学位证书,因此提起诉讼。若干年以后的今天,于艳茹在北大读了五年课程,通过论文答辩以后,因为后面所谓发表了一篇小的文章影响到北大的声誉,北大将她的博士学位撤销。,。这两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都以北京大学的相关机构在审理相关行为的时候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说没有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或者说法律依据不明确不具体为由,判决北京大学一审败诉,于艳茹案件现在正在二审之中。这两个案件引起了我们专业人士的思考。我们都说大学要有自主权要有自己自治的领地。同时,,怎么介入?所以回过头来这两个案件是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的一个理由,就是说时隔20年之久,,其实是有争论的,,?

接下来我们说授予学位的条件是不是都是明确的,各个大学之间是不是应该有所差别,北大、清华、。,也就是涉及到国家学位和大学学位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接下来大学自主设定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否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这些基本的标准和程序究竟包括哪些要素,另外,大学依靠自身的规程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应当履行哪些手续。。曾几何时20多年前都是奢侈品了,但是当下我们说,因为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因为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包括法律所赋予的获得公正评价等权利,,等等。这些问题我想时至今日仍然是引起我们关注和思考的。当然,。正因为如此,这些案件触到了我们法律学人对大学老师、学生和学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一些思考。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大学自治。关于大学管理权问题,从陈校长到李校长,还有很多大学的校长、书记都在座。大学自治这个领域或高校自主权,或者是依法自主办学权有很多有意思的问题值得研究。这些年谈社会治理,我想大学作为社会重要的细胞,大学治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关于大学自治,有人认为是敏感话题,但我不认为它是敏感的话题,其实关键看你怎么解读。在当代中国,实际上《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就面临高等学校如何落实和扩大自主权的问题。这涉及到大学自治和自主权的关系问题。最近几年国家推动大学章程的建设,包括北大、清华一校一章程建设,我想也是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也涉及到大学自治的依据、内涵和限度,因为时间问题,我不做过多的解读。也就是说大学的自治,它有它的范围,有它的依据,如宪法法律,有它的内涵,也有它的限度。

第三,学位的授予撤销,涉及到性质、标准与程序。我想无论学士、硕士和博士,它本身的学位授予应当遵循一定程序。目前的《学位条例》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具体到某些案件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它遵守的程序到底是哪些,是学位调整的规定吗?学位调整规定的程序不那么细腻,,,那在程序的规定不细腻的情况下如何把持?所以,,否定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时隔20年以后的今天,,我觉得也是对大学管理行为的一种适度的监督与检查。所以,对于学位的授予与撤销,很多大学的管理者认为这是大学自己的事情,,,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这实际上涉及到大学固然有自己很多的自主或者是自治的判断空间,但是大学的自治也要遵守法律的底线或者是基本的原则,在这一点上我想北大清华都不例外。所以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法治建设走到今天,象牙塔不是一个法外之地,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学校的管理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从这个意义讲目前这几个判决都能够给我们非常多的启发。

第四,在大学管理领域,大学跟学生、大学与老师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也就是涉及到大学自治领域的案件纠纷处理的时候,司法审查的范围、广度、强度,审理的重点有哪些。随着国家的发展,实际上这个范围在不断的扩大,由过去的没有到有;由窄到宽,这是从广度上讲,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强度上讲,由弱到慢慢变强;由程序审查开始到实体审查,程序审查主要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查到实体审查,比如不利处分决定,是否违反公法上的比例原则;等等。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尤其是法律适用这一方面。因此,有关司法审查:性质、范围、强度问题值得重视。

最后,我想谈一个结论性的东西作为结语。就是大学面对国家、面对政府、面对外部社会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治空间,大学不等于一般的行政机构,更不等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大学它的建立它的发展一定有它自治的很多规则、自治的空间。第二,面对国家向法律所赋予的自主权利,作为大学,本身需要自律,不能以为它是法外的领地,以为谁都管不了它,大学不仅要自治还要自律。第三,如果大学不能很好的自律的话,那必须有他律,有社会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将大学的自治自律与他律作为我的结论。谢谢大家。

(本内容经演讲人授权发布,引用请注明本专题论坛,转载请注明CLER官方微信公众号。)


 长按下方二维码,时时掌握《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6)》后续详细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