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又到了应届毕业生开始准备毕业论文的季节了。笔者今年有幸受邀担任某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负责指导五名大四学生的毕业论文。
担任论文指导老师,第一项工作就是指导学生选题。记忆中,大部分高校都是学生根据学校毕业论文的出题范围自行选题,然后再由学校分配导师。但,今年学院有了一些变化,先给导师随机分配学生,再让学生根据导师的专业方向选题。
这一改变不仅对学生的选题要求提高了,也对导师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恰当的。
本科阶段的法学学生在专业上并没有方向之分,只是在对法学具体科目的兴趣爱好或者说成绩上有所区别。有的学生喜欢民法,有的学生喜欢商法,有的学生喜欢刑法,也有的学生喜欢民事诉讼法等等等。但无论兴趣爱好如何,民商法刑法三大诉讼法等都是必须学习的核心课程,想逃也逃不过。要划分具体方向,需要在研究生阶段或毕业从业后进行。
因此,对学生来说,影响选题的关键因素是兴趣爱好。
有的同学说至今不知道自己对法学的兴趣爱好是什么。这问题不难解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自己的兴趣爱好:(一)正在准备考研的同学,你打算报考的专业可以认定为你的兴趣所在;(二)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有无通过另说,回忆一下自己复习司考时对哪块最感兴趣,考出来是哪一卷的分数最高,基本也能判断你的兴趣;(三)既不准备考研,也没有参加过司考的同学,如果真的有,那总得要毕业吧。赚钱的兴趣总得有吧?那么要用到你学过的哪些知识来赚钱,你也总得想想吧。比如准备给别人打工的需要了解劳动法吧,准备创业当老板的要雇佣员工也需要了解劳动法吧,如果说既不打算打工也不打算雇佣他人,就自己单干吧,那税法还是要了解的。说不定这些能用到的知识就是你的兴趣爱好了。因此,同学们不可能没有自己感兴趣的法学方向。
同学们有了方向就可以选题了吗?当然不是。学生的方向只是兴趣爱好的方向,是没入门的方向,是表面肤浅式的方向,似懂非懂,朦朦胧胧。往这个方向走能走到哪里?同学们心里并不清楚,也没有十足的把握。而导师的专业方向是较为固定的,是深入钻研和大量实践后走出来的方向,导师在这个方向上已经走了很长的路,看了很多风景,也经历过风吹雨打。所以,导师才能引导学生朝哪个方向走,走哪一条路能达到更好的罗马。
这就要求学生在选题时既要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又要在导师的专业方向上,才能保证不跑偏,最终能达到终点。需要学生与导师之间的互动。首先,学生要了解导师的专业方向,导师也应说明自己的专业方向,比如笔者的今年专业指导方向主要是劳动法与民诉法。其次,学生要向导师说明自己学习情况,对哪块专业方向感兴趣,什么原因。最后,学生在与导师互动交流过程中确定选题方向。
拿一个具体例子说明以上过程。今天,笔者指导的5名学生中的Q同学就选题发来信息。
Q同学:“老师好,打扰了,论文这方面我可以写民法典草案这一块吗?”收到这条信息,我猜着Q同学的兴趣爱好主要在民法上。但民法是非常宽泛的,一位本科生概括地写民法典草案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笔者问她具体是想写哪一个条文?
Q同学明确了其想写的是民法典总则建议稿草案二审稿新增的第109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条文内容如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至此,Q同学的兴趣可以缩小到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较之前的民法典总则建议稿草案已经缩小了N倍。
而且经笔者询问,Q同学已浏览了民法典总则建议稿草案,并搜索了相关资料,还称问过师兄师姐的意见。可见,Q同学对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还真是有不少兴趣的。但显然,无论是以“论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还是以“论我国民法典总则建议稿草案二审稿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为题,都是超出一位本科应届毕业生的能力范围。前者大可写成一本专著,小则至少是一篇硕博士毕业论文;后者肯定得论述立法建议稿的由来以及如何完善等意见,立法建议稿是多少专家学者的精力的精华浓缩,虽不至于至善至美,又岂可是一位本科生力所能及提出完善意见的呢?况且这个选题还偏离了笔者指导的专业方向。
因此,这个兴趣点“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还需与导师的专业方向重叠,这样可以成为“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选题大致方向定为“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后。基于本科毕业论文的篇幅、深度等限制,笔者认为写作本科毕业论文直接以问题为导向是比较适合的,而这些问题如果是实践中已经发生的或者很有可能发生的,那就更好了。
那么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上,都有哪些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值得研究的呢?笔者归纳了一下,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研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使得用人单位能获得曾发生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输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等司法公开网站即可查询到应聘者是否曾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一旦发现应聘者有过劳动争议纠纷,应聘者的应聘成功率就会受到影响。因为用人单位会认为既然应聘者与之前的用人单位发生过纠纷,就有可能是因为应聘者是位很难管理的员工。哪个用人单位愿意去冒这个风险呢?
实践中,。但是,。在OPENLAW,这些信息仍保留在网上,并随时可以被查询到。
这里面就有一个冲突: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个冲突应当如何平衡?这就值得去研讨。
这个题目可以定为:论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女性劳动者去应聘,用人单位询问女性的恋爱、婚姻、生育等情况,并要求应聘者提供证明。首先,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其次,如果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偏好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比如用人单位希望该女性劳动者已育两名子女,这样在未来就可以不用给该女性劳动者放产假。劳动者就提供了虚假的已育证明。后来,用人单位发现该证明是虚假的,能否据此解雇劳动者。
这方面的规定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部分引用)这实际上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
那么,这里面的冲突就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怎样去平衡这个冲突?也值得去研讨。
这个题目可以定为:论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三)现实已出现的案例:用人单位因丢失劳动者的档案而向劳动者赔偿。在现实中,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需接收劳动者的档案,一旦劳动者毕业后不打算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有可能以拒绝转移档案为由威胁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就范。这种情况是否侵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另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拒绝转移档案,或者称档案丢失了,这又是否侵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研讨的。
这里面就可以定一个题目:论劳动者个人档案的保管转移与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选定了大致的方向后,学生还应在中国知网中搜索相关资料的情况。比如上述题目,大可搜索以下关键词:劳动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公开、知情权、劳动档案等,其中以劳动者个人信息为关键词的论文数量目前可搜索到5篇,其他的可逐一进行搜索,然后下载打印相关资料进行阅读分析,确定掌握一定的资料后再确定好具体的题目。
但是,要记住论文在重复率上是有要求的。一个相关题目如果被写得太多,将来重复的可能性就越高。但如果一个题目与此相关的话题从未被写过,写这样的题目需要很多新的创见,一般也不容易写。
因此,一个好的选题是相当重要的。(最后发现结论是废话,哈哈,但不可否认有时候写论文也是这样!)
笔者初为论文指导老师,以上是一点小小的感悟。欢迎前辈们和同行们不吝批评指正,同时望与同学们多交流沟通,希望同学们都能够顺利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