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总体评价
2015年,CLSCI期刊共发表论文1519篇,其中民法学共发表论文267篇,约占论文总数的18%,继续居于十三个学科之首,这显示了民法学研究的持续繁荣,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本学科研究队伍的强大。
从2009-2015年CLSCI期刊民法学发表文章数量来看,2015年发文267篇,虽然相较于2014年302篇有一定减少,但2015年论文发表绝对数量仅次于2014年,仍多于其他年份,论文占当年CLSCI期刊论文总数的比例仅次于2010年和2014年。(见表1)不同于2014年相较于2013在民法学论文发表数量和占当年论文总数比例上的大幅提升,2015年民法学论文发表数量和占当年论文总数比例与2014年相比略有回落,但仍显示了较为稳定的学科研究实力。2014年和2015年民法学论文发表的优异表现,扭转了2010-2013年期间民法学论文发表逐年递减的趋势。(见图2)
表1:2009-2015年CLSCI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各学科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 | 237 | 1406 | 16.86% |
2010 | 256 | 1431 | 17.89% |
2011 | 229 | 1435 | 15.96% |
2012 | 215 | 1412 | 15.23% |
2013 | 206 | 1357 | 15.18% |
2014 | 302 | 1557 | 19.40% |
2015 | 267 | 1519 | 17.58% |
2015年发表在三大刊的民法学论文有35篇,占三大刊总发文数的18.71%。从2012-2015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数量看,每年不低于30篇,而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还是从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的比例来看,都在呈稳步增长的趋势。2015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数量虽然比2014年略有减少,但在三大刊总发文数中所占比例仍然较高。这显示出民法学研究在研究力量和研究质量上保持了稳定提升的良好势头。(见表2、图3)
表2:2009-2015年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三大刊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 | 34 | 173 | 19.65% |
2010 | 30 | 180 | 16.67% |
2011 | 36 | 172 | 20.93% |
2012 | 30 | 185 | 16.22% |
2013 | 36 | 181 | 19.89% |
2014 | 38 | 191 | 19.90% |
2015 | 35 | 187 | 18.71% |
从具体研究领域来看,2015年民法学研究继续围绕民法研究的热点重点展开,其中民法基本理论研究论文以85篇居于首位,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均以47篇居于第二,侵权责任法研究论文以41篇紧随其后,物权法研究论文以37篇居于第五,数量排在最后的是婚姻法和继承法研究论文。从近三年看,民法基本理论领域研究增长最快,2015年发表论文85篇,占当年民法学论文总数的31.84%,除了2014年被物权法领域论文数量超过之外,该领域一直是民法学研究的第一大领域。2015年民法学研究,除了物权法领域论文数量大幅回落之外,其他各领域论文数量相较于2014年变化不大,趋于稳定。2015年民法学研究还是集中在基本理论、合同、知识产权、侵权和物权,继承法和婚姻法领域研究的文章依然相对较少。
表3: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研究领域情况统计表
年度 | 民法基本理论 | 物权法 | 知识产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合同法 | 继承法 | 婚姻法 | 总数 |
2012 | 54 | 39 | 47 | 35 | 22 | 11 | 7 | 215 |
2013 | 49 | 41 | 31 | 37 | 37 | 8 | 3 | 206 |
2014 | 62 | 81 | 54 | 43 | 50 | 6 | 6 | 302 |
2015 | 85 | 37 | 47 | 41 | 47 | 4 | 6 | 267 |
总体而言,2015年的民法学研究解释论和立法论并重,立法论主要是围绕民法典编纂尤其是民法总则的研究展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部署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务。编纂民法典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争取提请2017年3;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民法典编纂的重点是制定民法总则,这成为2015年民法学立法论研究的焦点领域。此外,民法学界也对民法其他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实践难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民法学解释论成果丰硕。具体而言,在民法各研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
1. 基本理论研究增长迅速,围绕民法典编纂开展深入研究
2015年民法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数量增长迅速,共有85篇,是2014年论文数量的1.4倍、2013年论文数量的1.7倍。85篇论文中大概有近70篇涉及民法典编纂问题。鉴于该问题的重要性,特对相关论文进行详细梳理。其中直接以“民法典编纂”为题,论述民法典编纂体例、结构、技术等宏观问题的论文包括:王利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薛军的《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俞江的《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李永军的《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费安玲的《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周江洪的《论民法典透明度的实现及其障碍》、许可的《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邱本的《论民事生活与民法典》、苗连营的《民法典编纂中的宪法三题》。
此外,有学者介绍了域外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情况,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有益借鉴,如薛军的《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体制问题:结合意大利经验的讨论》、陈卫佐的《德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方式》、徐涤宇的《拉美国家民法典编纂中的行动者》、石佳友的《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程序问题研究》、鄢一美的《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李敏的《<瑞士民法典>“著名的”第一条——基于法思想、方法论和司法实务的研究》。
在民法典结构方面,民法典和商法的关系、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成为焦点问题,如王利明的《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和《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赵万一的《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尹田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再批评》。有学者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提出了一些重要制度的体系化设计,如程啸的《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建构与完善》、张家勇的《论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基于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王雷的《我国民法典中证据规范的配置——以证明责任规范为中心》、张素华的《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除了直接以“民法典编纂”为题的论文外,2015年民法学界围绕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的制定展开了深入研究,为民法总则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关于民法总则立法总体思考的论述有柳经纬的《论民法典总则的基本构造——以<>为基础》、曾祥生的《再论民法典总则编之存废》。在民法法源、基本原则方面,主要关注了国家政策可否作为民法法源和公序良俗原则,如张红的《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李敏的《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于飞的《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谢潇的《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原则冲突与位阶的妥当性安置》、李岩的《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法人的性质和法人的类型化,如谢鸿飞的《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屈茂辉的《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吴才毓的《民法典中宗教组织的法人化类型》、王雪琴的《论我国慈善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重构》、柳经纬的《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也有学者提出了理性人标准的构建问题,如叶金强的《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在民事权利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权利客体和物债二元区分,如杨立新的《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冉昊的《论“义务人的知晓”对物权/债权二元区分的改善》。
在人格权具体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等前沿问题,如张新宝的《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杨芳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谢远扬的《信息论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价值》、郑志峰的《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王立志的《隐私权之定义是否可能》、李延舜的《论未成年人隐私权》。也有学者对传统人格权理论进行了反思,如方金华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分析及我国的立法选择》、韩强的《人格确认与构造的法律依据》、陈传法的《人格财产及其法律意义》、、周煜《“人格物”是一个伪命题吗?——基于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分析》。
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主要关注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类型,如崔建远的《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杨立新的《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统一论》、杨代雄的《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积极信赖保护:兼谈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徐银波的《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王军的《法律规避行为及其裁判方法》、王雷的《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朱广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性为中心》。此外,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增加,不仅有比较法的梳理,也有本土问题的关注,如范雪飞的《差异与融合:最新三大不当得利示范法比较研究》、傅广宇的《转化物之诉与不当得利——罗马法渊源及其变迁》、王栋的《英美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独立性探析》、李浩的《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1]
在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思考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等传统问题,如叶名怡的《违约与侵权竞合实益之反思》、王文胜的《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张家勇的《论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基于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张平华的《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从外,还有学者关注了民法方法论的问题,如许中缘的《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汤文平的《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陈年冰的《中国语境下的请求权方法》。
2. 合同法领域研究关注基本制度,呈现了稳步回升的趋势
2015年合同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47篇,和知识产权法领域论文数量一样,居于民法各学科的第二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22篇,2013年37篇,2014年50篇,2015年47篇,展现了近年该领域研究稳步回升的趋势。虽然《合同法》立法已久,不像《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那样具有新鲜感,但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仍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合同法学界立足实践问题,既从实践出发丰富基本制度的研究,也根据基本理论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贡献了一批功底扎实、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在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方面,有学者关注了中国合同法和债法一般理论的体系性构建,如韩世远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朱晓喆的《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肖俊的《代物清偿中的合意基础与清偿效果研究》、施鸿鹏的《自然债务的体系构成:形成、性质与效力》、税兵的《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实定法塑造》、尹飞的《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谢潇的《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
合同法总则的两个研究热点是违约金制度和无权处分的效力。对于违约金制度,主要关注了违约金的性质、类型和酌减等问题,如韩强的《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异化与回归——以对违约金类型的考察为中心》、罗昆的《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类型重构——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姚明斌的《违约金的类型构造》、王洪亮的《违约金酌减规则论》。对于无权处分效力的研究,主要是从近期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入手展开论证,如吴光荣的《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翟云岭的《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张永的《擅自处分共有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基于司法裁判的解释论》。
对于合同法总则的其他制度,有学者关注了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如刘勇的《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张金海的《论共同错误及其救济适格性》。有学者关注了实践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如朱广新的《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对<>第44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叶名怡的《我国违法合同无效制度的实证研究》、王林清的《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还有学者对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和合同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论述,如冉克平的《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黄文煌的《清偿抵充探微法释[2009]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许德风的《破产视角下的抵销》、赵文杰的《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汪华亮的《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郗伟明的《论合同保护义务的应然范围》、于韫珩的《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
在合同法分则方面,学界针对典型合同的实践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很多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的高水平论文。在买卖合同方面,如朱晓喆的《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武腾的《拒绝受领瑕疵物的法定条件——兼论<合同法>第148条中拒绝接受制度的出路》、黎乃忠的《定金契约要物性的批判与重塑》;在租赁合同方面,如冯兴俊的《我国租约转让与租赁物转租制度的完善——兼论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修改》;在借款合同方面,如王林清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在运输合同方面,如方新军的《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
此外,学者们还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的合同法问题及时作出了回应,如叶金强的《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以“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等旅游侵权纠纷案”为参照》、王叶刚的《论预付式消费交易的法律构造》、杨彪的《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武腾的《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周颖的《论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其限度》、陆青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载“朱俊芳案”评释》。其中,有多篇文章研究了网络交易合同尤其是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如王云霞的《分离与融合:民法典视阈下消费者合同的定位与规制——以网络交易合同为切入点》、葛江虬的《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凌学东的《法国消费者合同撤回权立法及启示》。
3. 知识产权法研究强劲升温,具有很强的本土问题意识
2015年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共有论文47篇,和合同法领域论文数量一样,居于民法各学科的第二位。其中2012年47篇,2013年31篇,2014年54篇,2015年47篇,呈现了强劲升温的趋势。这些论文既有宏观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体制的思考,也有围绕《著作权法》修改、新《商标法》实施等热点问题展开的具体研究,具有很强的本土意识和问题意识。
在宏观上论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有学者关注了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如吴汉东的《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有学者从国际化角度关注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如潘皞宇的《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保护模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黄汇的《“山寨”诉求与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未来》、廖丽的《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有学者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司法制度,如刘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改革》;还有学者针对知识产权一般理论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如易继明的《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吴汉东的《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此外,学者们积极回应了我国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拓展了知识产权研究的领域,如杨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刘银良的《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治理路径探析及其启示》、张陈果的《论我国传统知识专门权利制度的构建——兼论已文献化传统知识的主体界定》、严永和的《我国反假冒制度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郑友德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生态化路径》。
从知识产权法具体领域看,著作权法研究一直占据研究的重头,2012-2015年度每年CLSCI发文数量不低于知识产权法CLSCI发文总数的40%,其次才是商标法研究、专利法研究和其他制度研究。对于著作权法研究,有学者继续针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建议,如王迁的《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对外国作品的适用——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条款的修改》、李扬的《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网络著作权问题继续成为著作权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如蔡元臻的《新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头条”事件为切入点》、蒋珂的《论合理使用中的“行为”——兼评谷歌图书案》、梅术文的《从消费性使用视角看“微博转发”中的著作权限制》。
学者们还积极回应了一些其他社会热点问题,如郑友德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版权治理与许可对策》、梁志文的《作者意图、事实与作品的可版权性——以古籍整理相关案件为主线》、李陶的《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以德国法为借鉴》、颜晶晶的《报刊出版者权作为邻接权的正当性探析——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的思考》。除此之外,对于版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关注了著作权的基本权利和法定许可等,如王迁的《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梁志文的《论演绎权的保护范围》、李杨的《论发表权的“行使”——以发表权的权能构造为切入点》、熊琦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蒋舸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对于商标法研究,近期学者主要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张玉敏的《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黄汇的《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观念重塑与制度再造》、杜颖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及其理性回归》、姚鹤徽的《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对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解释》、王太平的《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制度之完善——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分析》、舒媛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研究》。有学者从实践问题出发,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前沿制度的构建,如王笑冰的《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董慧娟的《从实践到理论:我国商标俗称保护规则研究——兼评美国“公众使用”规则》、李扬的《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美国法的评析及其启示》、王芳的《我国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制度构建——以欧盟相关立法为鉴》。此外,学者们还对一些商标法热点案件进行了研究分析,如黄汇的《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陈爱碧的《商标法领域“侵权不停止”适用的正当性及其界限——兼评“星河湾”商品房商标侵权纠纷案》、杜颖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责任之认定》、王好的《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
对于专利法研究,一方面在基本理论方面关注了专利权实施和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如宁立志的《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条款探究》、王翀的《论实施等同原则的体系性制度需求》、李黎明的《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基于2002-2010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另一方面,学界还针对一些热点前沿问题作出了回应和研究,如刘强的《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阚占文的《自我复制技术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以转基因种子为中心》、张汉华的《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救济——以德国法为视角》。
4. 侵权责任法研究侧重侵权责任构成,研究成果平稳增长
2015年侵权责任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41篇,数量上和2014年的43篇相差无几。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35篇,2013年37篇,2014年43篇,2015年41篇,虽然没有达到2009-2011年每年侵权责任法CLSCI发文皆保持60篇以上的水平,但还是呈现了平稳增长的趋势。2015年侵权责任法研究主要是深入探讨了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理论和法定基本侵权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此外还从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角度关注和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治化方案。
在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理论方面,学者们关注了侵权法的定位、法益区分、第三人侵权和共同侵权等问题,如叶金强的《论侵权法的基本定位》、朱虎的《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霍海红的《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程啸的《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张力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与杨立新教授商榷》、尹志强的《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张平华的《矫枉过正: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在责任承担方面,关注了承担方式、赔偿原则、赔偿额确定等问题,如黄忠的《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袁文全的《不可抗力作为侵权免责事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兼释<>第29条》、田韶华的《论死亡赔偿所得的分配——兼谈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郑志峰的《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周友军的《我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证立与实现》、张保红的《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侵权法的融合》、白江的《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
在具体侵权责任构成方面,人格权侵权责任成为研究热点,主要关注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侵权,如张新宝的《姓名的公法规制及制度完善》、冉克平的《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及其救济》、张红的《法人名誉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靳羽的《名誉侵权“过错”要件的比较研究——基于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典型判例的分析》、郑晓剑的《公众人物理论与真实恶意规则之检讨》、姜战军的《中、英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评价、比较与中国法的完善——兼评英国<诽谤法案2013>对名誉权侵权特殊抗辩事由的改革》。
在法定基本侵权责任类型的构成方面,主要关注了以下责任类型: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如杨立新的《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徐伟的《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郑晓剑的《侵权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规则之适用》;产品责任,如马一德的《论生产者的产品后续安全保障义务》、金印的《论作为绝对权侵害的产品自损——兼论“物质同一说”的能与不能》;医疗损害责任,——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相关判决为主要考察对象》、陈伟的《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环境污染责任,如刘超的《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证成与判定》;高度危险责任,如窦海阳的《<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
此外,学界还根据侵权法基本理论,分析和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治化方案。如阙占文的《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请求权》、王慧的《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研究》、王康的《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高俊涛的《环境救助报酬标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从物权到侵权责任的思维转换》、宋亚辉的《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申卫星的《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刘连泰的《美国法上请愿免责的标准变迁》、王林清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司法观察》、阳东辉的《论银行卡欺诈民事责任分配规则》、刘洪华的《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想》。
5. 物权法研究迅速回落,积极关注农村土地改革
2015年物权法研究领域CLSCI论文有37篇,相较于2014年的81篇,大幅减少,数量上基本回落到2012年39篇、2013年41篇的水平。论文数量迅速回落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热点问题的论述减少有关。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后,2014年有25篇论文关注农村土地制度,约占该年物权法论文总数81篇的30.86%。2015年,农村土地制度仍然是研究热点,共有11篇论文专门论述,虽然相较于2014年的25篇减少了一半多,但仍占全年物权法CLSCI论文的29.73%。
物权法领域最大的研究热点就是深入研究农村用益物权体系,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如温世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蔡立东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房绍坤的《农民住房抵押之制度设计》、朱广新的《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陆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证解析与立法回应》、李国强的《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丁文的《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高海的《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与物权构造》、汪莉的《土地整治中宅基地的退出激励机制——以安徽省为例》、李凤章的《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此外,学者会回应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些热点问题,如易军的《所有权自由与限制视域中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陈华彬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探微》、肖军的《论城市规划法上的空中空间利用制度》、高圣平《论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的法律构造——兼评吉林省农地金融化的地方实践》。
在物权法基本理论方面,学者们主要关注了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等,如常鹏翱的《论现实存在与物权行为的无关联性——对相关学理争辩的再辨析》、陈卫佐的《处分行为理论之正本清源》、、刘耀东的《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刘竞元的《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的证成与其对抗力分析》、冉克平的《物权私法保护方式的体系纷争与调和》、秦静云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在所有权方面,主要关注了以下问题:高圣平的《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冉克平的《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和《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兼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的得与失》、王文军的《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之辨》、陶丽琴的《不动产事实物权的适用与理论阐释》、王家国的《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兼论“公的所有权”及其实现路径》、王明锁《对孳息的传统种类及所有权归属之检讨》、董能的《中世纪法学的扩用所有权学说》。
在担保物权方面,主要关注了以下问题:崔建远的《“担保”辨——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黄忠的《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 <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常鹏翱的《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的分析》、程啸的《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实现程序的建构》、石冠彬的《论抵押物出资——兼评(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27号判决》。在占有方面,关注了占有恢复关系,如冉克平的《论<物权法>上的占有恢复关系》。
6. 婚姻法、继承法领域研究与往年持平,关注基本制度
2015度CLSCI民法论文中,共有继承法论文4篇,婚姻法论文6篇,数量偏少。从每年发文的数量看,这两个领域的论文数量基本为个位数,2015年发文数量基本与往年持平。这种情况和《婚姻法》、《继承法》立法较早、修改较少、缺乏热点问题有关。有学者针对民法典编纂中婚姻法、继承法的制度设计发表观点,如郭明瑞的《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麻昌华的《论法的民族性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李霞的《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其他论文关注了婚姻财产制、遗嘱效力等基本问题,如贺剑的《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金眉的《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罗冠男的《从罗马法的姘居制度看欧洲“事实家庭”的规制——从与中国比较的视角》和《意大利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庄加园的《试论遗赠的债物两分效力》、王葆莳的《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的法律效力》。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民法学研究队伍是法学界最为庞大的研究力量,2015年在CLSCL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06人,发文总数267篇,人均1.3篇。而2012-2014三年在CLSCL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16人,发文总数723篇,人均3.3篇。[2]两个数据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学发文的人数越来越多,再一次证明了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持续繁荣。考虑到民法学界人才辈出,也为了激励民法学人对学术持续追求,我们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以“发表CLSCI论文总数三篇以上”的标准,对2015年度民法学者个人学术情况进行统计排名。虽然仅凭论文绝对数量的评价较为简单,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学界同仁在学术一线的辛勤耕耘。经过统计,2015年度民法学高产作者有17位,如表4所示。这17位学者,占2015年CLSCI发文学者总数的8.25%,但却贡献了58篇CLSCI论文,占近2015年CLSCI民法论文总数(267篇)的21.72%%,其中发表三大期刊论文9篇,占近2015年三大期刊民法学论文总数(35篇)的25.71%。由此,无论是从发文的数量还是从发文的质量来看,这17位学者作为2015年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实至名归。
表4:2015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排名表
次序 | 作者 | 出生年份 | 单位 | 论文总数 | 三大刊发文数 |
1 | 冉克平 | 1978(38岁)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7 | 1 |
2 | 房绍坤 | 1962(54岁) | 烟台大学法学院 | 4 | 2 |
3 | 王林清 | 1974(42岁) | 4 | 1 | |
4 | 张红 | 1982(34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4 | 1 |
5 | 王利明 | 1960(56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3 | 1 |
6 | 张新宝 | 1961(55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3 | 1 |
7 | 叶金强 | 1967(49岁) | 3 | 1 | |
8 | 梁志文 | 1974(42岁)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3 | 1 |
9 | 吴汉东 | 1951(65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3 | 0 |
10 | 杨立新 | 1952(64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3 | 0 |
11 | 朱广新 | 1972(42岁) | 《中国法学》杂志社 | 3 | 0 |
12 | 程 啸 | 1976(40岁)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3 | 0 |
13 | 黄 汇 | 1979(37岁) | 西南政法大学 | 3 | 0 |
14 | 王 雷 | 1983(33岁) | 3 | 0 | |
15 | 郑晓剑 | 1985(31岁)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3 | 0 |
16 | 贺 剑 | 1986(30岁)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3 | 0 |
17 | 郑志峰 | 1988(28岁) | 西南政法大学 | 3 | 0 |
合计 | 58 | 9 |
【说明:按照发表数量递减的顺序列表,其中,论文数量相同的首先按三大期刊数确定,其次按年龄大小确定。】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年龄段分布看,60岁以上的有2位、占12%,为吴汉东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共贡献了CLSCI论文6篇;50-59岁的有3位、占18%,为王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和房绍坤教授,四人共贡献了CLSCI论文10篇、三大刊论文4篇。这五位民法学大家,多年来一直躬耕在学术前沿,不断贡献学术智慧,是学界后辈一直学习的榜样。40-49岁的有5位、占29%,他们共贡献了CLSCI论文16篇、三大刊论文3篇。30-39岁的有6位、占35%,他们共贡献了CLSCI论文23篇、三大刊论文2篇。30-29岁的有1位、占6%,贡献了CLSCI论文3篇。49岁以下的12位学者,分别来自11所不同的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可谓是民法学研究江湖中的各路豪杰。2015年,高产作者中有5位为“80”后(张红、王雷、郑晓剑、贺剑、郑志峰),其中还有3位是85后(郑晓剑、贺剑、郑志峰),让我们领略了民法学青年才俊的头角峥嵘。
表5: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年龄段分布表
年龄段 | 人数 | 论文总数 | 三大刊发文数 | 学者名录 |
60岁以上 | 2 | 6 | 0 | 吴汉东、杨立新 |
50-59岁 | 3 | 10 | 4 | 王利明、张新宝、房绍坤 |
40-49岁 | 5 | 16 | 3 | 叶金强、朱广新、梁志文、 王林清、程 啸 |
30-39岁 | 6 | 23 | 2 | 冉克平、黄 汇、张红、 王 雷、郑晓剑、贺 剑 |
20-29岁 | 1 | 3 | 0 | 郑志峰 |
合计 | 17 | 58 | 9 |
从这17位高产作者的单位分布看,由9人来自民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其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杨立新、王利明、张新宝),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2位(吴汉东、张红),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有2位(黄汇、郑志峰),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1位(程啸),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1位(贺剑)。来自这5所学校的9位老师,共贡献了CLSCI论文28篇,占近2015年CLSCI论文总数(267篇)的10.49%,贡献了三大刊论文3篇,占近2015年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35篇)的8.57%,让我们见识了民法各研究团队的超强实力。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强校无论是贡献的CLSCI民法论文总数,还是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与往年相比都在呈下降趋势;17位高产作者中,除了来自传统强校的9为作者,其余8位作者来自其他8家不同的院校和科研院所。这说明民法学研究队伍地域分布日趋均衡。从传统强校发文作者的年龄构成看,中青年学者表现抢眼,可以预见今后这几所院校民法研究团队将会持续活跃。
从这17位高产作者的统计数据来看,民法学研究队伍的老中青比例合理,具有强大的研究后劲,呈现了“大侠横刀立马、少侠崭露头角”的繁荣气象,我们有理由期待民法学界将会带来更多的惊喜,也相信民法学界研究队伍将会为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成果和智慧。
(三)法学院校排名分析
2015年度,共有79家单位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267篇,平均每家单位3.78篇;2014年度,共有94家单位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302篇,平均每家单位3.21篇。2015年度的民法CLSCI论文发文单位的数量虽然比2014年度减少,但是平均每家单位发文数量却有增加,说明从事民法学研究的部分单位在研究力量上有一定程度的加强。相较于2009-2010年度作者单位总共只有56家,近几年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单位数量有了大幅增长,说明近年来CLSCI民法论文作者来源更加多元。单位发表论文数前10强的有11家,有3家以7篇并列第10名,其中10篇以上的有8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这11家单位共发表论文132篇,占2015年CLSCI民法学267篇论文的49.44%,占据了CLSCI民法论文发表的半壁江山。
表6:2012-2015年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的发文数量统计表
次序 | 科研单位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总计 |
1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17 | 28 | 22 | 15 | 82 |
1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17 | 16 | 9 | 14 | 56 |
3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15 | 27 | 13 | 8 | 63 |
3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5 | 26 | 13 | 20 | 74 |
5 | 华东政法大学 | 13 | 16 | 7 | 13 | 49 |
5 | 西南政法大学 | 13 | 10 | 12 | 11 | 46 |
7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11 | 3 | 3 | 5 | 22 |
8 | 中国政法大学 | 10 | 11 | 5 | 22 | 48 |
9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7 | 8 | 4 | 4 | 23 |
9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7 | 6 | 1 | 1 | 15 |
9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 7 | 5 | 4 | 6 | 22 |
14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5 | 3 | 4 | 9 | 21 |
14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5 | 9 | 0 | 6 | 20 |
29 | 西北政法大学 | 2 | 5 | 4 | 6 | 17 |
【说明:以上排序按2015年发文数量,数量相同的排名并列;2015年发文数量排名前10的有11家单位;为了对往年发文数量曾进入前十的单位进行比较,上表列出了14家单位】
表7:2012-2015年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排名变动表
科研单位 | 2015 名次 | 2014 名次 | 2013 名次 | 2012 名次 | 2012-2014年度总排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1 | 1 | 1 | 3 | 1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1 | 4 | 5 | 4 | 4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3 | 2 | 2 | 8 | 3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3 | 3 | 2 | 2 | 2 |
华东政法大学 | 5 | 4 | 6 | 5 | 6 |
西南政法大学 | 5 | 7 | 4 | 6 | 7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7 | 19 | 17 | 13 | 11 |
中国政法大学 | 8 | 6 | 9 | 1 | 5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9 | 9 | 11 | 10 | 8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9 | 10 | 34 | 30 | 8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 9 | 11 | 11 | 10 | 10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14 | 16 | 11 | 7 | 9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14 | 8 | 未发表CLSCI论文 | 10 | 10 |
西北政法大学 | 29 | 11 | 11 | 10 | 10 |
【说明:2012-2015年度CLSCI民法学发文数量曾进入前十的单位有14家,以上表格反映了2012-2015年度这14家单位近四年的排名变化情况】
对比2012-2014年度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统计表,吉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大学在2015年跌出了前十强,尤其是西北政法大学,2015年仅发表CLSCI民法论文2篇,在所有CLSCI民法学论文发文单位里排在第29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近几年在民法学研究领域上升势头明显,由2014年的第19名一跃成为2015年的第7名。根据表6、表7的数据,对2015年民法学研究院校的情况可以获得以下印象:
1.传统强校研究实力依旧强劲。对比2014年度排名可以发现,第1名至第5名的排名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由2014年第4名上升为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列第1名。这说明民法研究院校的研究团队比较稳定,实力格局也比较稳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度17位高产作者大部分都来自这几家单位,其中有一半的高产作者(9人)来自前五名的院校,其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杨立新、王利明、张新宝),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2位(吴汉东、张红),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有2位(黄汇、郑志峰),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1位(程啸),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1位(贺剑)。来自这5所学校的9位老师,共贡献了CLSCI论文28篇,占近2015年CLSCI论文总数(267篇)的10.49%,贡献了三大刊论文3篇,占近2015年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35篇)的8.57%。
2.地域分布上华南地区、西北地区相对较弱。11家单位中,北京有6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京外的有5家,其中华中地区有2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西南地区有1家,为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地区有1家,为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地区有1家,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如果从2015年CLSCI发文数前14名单位来看,东北地区有1家,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华东地区再增加3家,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华中地区再增加1家,为武汉大学法学院。这些单位具有很强的历史积淀,基本都是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建国以来政法学校“五院四系”[3]的格局。近些年来在北京的院校凭借地域优势发展迅速,而京外地区的研究院校也在积极赶超。相对而言,华南地区的民法学研究相较较弱。此外,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西北地区的民法学研究呈下降趋势,、经济中心有一定的关系。2015年,远离北京的民法研究团队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华中地区、华东地区民法学研究队伍的发展壮大尤其抢眼。期待今后的民法学研究,不仅在地域上分布更加合理,实现全国遍地开花,也能够加强协作研究,实现优势互补,为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各地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
通过对2015年度民法学CLSCI期刊论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民法学研究有了极大的提高和发展,越来越注重实践问题和本土问题,越来越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虽然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但这些可喜的变化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学研究会越来越好。今年是我们以CLSCI论文数据来盘点民法学学科发展的第七年,我们一直在为构建一套纯粹、系统、权威的法学研究评估机制而探索和努力,也感谢学界同仁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单纯的数据分析和梳理距理想状态还有相当的距离,民法学研究评价需要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参与,期待学界同仁的宝贵意见建议,让我们一起为健全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学学科研究评价体系而努力!
由于自身水平和时间有限,错漏之处和以偏概全之处不可避免,故特发布此草拟稿征求大家意见。欢迎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建议,使之不断完善。
[1]在此次民法总则制定讨论中,有很多意见认为不再单独制定债法总则,而在民法总则中讨论不当得利制度。有鉴于此,本次盘点将不当得利问题放到民法基本理论部分。
[2]对于合作作者,只统计第一作者。
[3]所谓的“五院四系”,五院是指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系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